這種情況,可以考慮辦理委托公證,委托他人代辦理有關買房和賣房事宜。委托公證的意義在于,當事人在外地或不便親自辦理有關手續時,可以把個人相關民事權益授權給他人,并通過辦理公證,可由受托人代理行使民事權利義務。公證處對該委托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書面予以證明,受托人向國內有關部門出示經公證的委托書,從而可以順利辦理有關手續。
可以向駐在國當地公證機構提出委托書公證申請,并在當地認證機構(一般為外交部門)及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認證。如果當地公證機構不接受我國公民的公證申請,或者不能為中文委托書出具公證的,可以到我國駐外使領館提出委托書公證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