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開展水光針和微針的項目屬于非法行醫的行為,實施這些操作的工作人員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第19條第一款,同時,該美容機構也違反了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38條第一款。
對于以上行為,一經核實,可以依法分別對實施該操作的工作人員和該美容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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