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我區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保障社會公眾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6—2020年)》、《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按照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根據《惠州市惠陽區政府2017年工作要點》的要求,本著“科學合理、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現對該規定進行如下解讀。
1、
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決策是行政權力運行的起點。規范決策行為特別是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是規范行政權力的重點,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點。制定《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及程序規定》是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戰略部署的需要。為落實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決策質量,增強社會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理解和支持,制定本規定。
2、
起草依據
制定《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及程序規定》主要有以下依據:(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4)《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6—2020年)》;(5)《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
3、
何謂重大行政決策?
該《規定》第二條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概念做了說明并列舉重大行政決策目錄。
4、
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
《規定》第三條列明區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律程序,并對各項程序作了具體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