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公共文化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由于長期以來底子薄,欠賬多,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與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仍然還有一定差距,特別是在設施建設、服務和產品提供、運行機制、財政投入、監督評價等方面還缺乏制度性保障。在這樣的背景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該部法律出臺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完善了我國文化法律體系,提高了公共文化建設法治化水平。在公共文化領域僅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博物館條例等少數幾部法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出臺,彌補了我國文化立法的短板,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文化法律體系,對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的法治化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為各級政府推進文化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按照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和界定了各級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了公共文化服務中的若干重要制度,為各級政府確保行政權力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提供了法律依據,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供了堅實保障。
三是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滿足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突出強調要滿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為更好地促進廣大人民群眾享受讀書看報、看電視、聽廣播、參加公共文化活動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