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陽區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惠陽府辦[2015]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到期修訂為《惠州市惠陽區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規定了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的資助原則和范圍,對資助資金的申請、評審等做了明確的說明,《辦法》更加規范、操作性更強。
一、修訂《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技術標準是產業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核心要素,是推動技術進步和促進自主創新的重要手段。近年來我區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力度不斷加大,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有新的突破,現代服務業、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工作有序開展,采標工作再上新臺階,積極推進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活動,使我區標準化水平顯著提高。但是,我區標準化發展水平與產業發展還不相適應,存在社會標準化意識不強、企業的科研成果、專利轉化為技術標準不多、專業標準化人才缺乏等問題,已成為制約企業轉型升級的瓶頸。《管理辦法》自2015年3月發布實施以來,極大地調動了惠陽區企、事業單位參與技術標準戰略工作的積極性,推動了惠陽區標準化工作的開展。我區通過近年來大力實施標準化戰略,標準化工作已從過去單一的服務制造業產品質量提升,逐步融入到了公共服務、現代農業等范疇,而《管理辦法》運行三年來,存在政策激勵力度不夠,對一些技術難度大,經濟效益明顯的技術標準科研項目資助額度偏低;專項資金的資助項目涉及面不夠廣,如標準化人才培訓,建立標準聯盟組織等工作均未列入資助范圍等問題。新修訂實施的《惠州市惠陽區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管理提出了更規范的要求,因此修訂《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1、省質監局、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行〔2014〕650號)
2、市質監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惠州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辦〔2016〕247號)
3、《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十三五”規劃>的通知》(惠府函〔2016〕505 號)
4、《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快推進技術標準戰略實施意見的通知》(惠陽府辦函〔2017〕53 號)
5、《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惠陽區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惠陽府辦〔2015〕4號)
三、修訂后《辦法》的特點
(一)標題由“《惠州市惠陽區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改為“《惠州市惠陽區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目前,推行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標準化建設,拓展了技術標準戰略的范疇,《辦法》標題修改后,資助范圍覆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及服務業等,將更好的推動這方面的工作。
(二)對《管理辦法》的結構調整。調整結構后的《辦法》條理更清晰、內容更完整,申報和評審更能準確的一一對應。
(三)擴大了專項資金資助范圍。專項資金既要資助單項標準化項目,更要突出綜合標準體系建設和標準自主創新,引導和鼓勵企業通過建立完善的綜合標準體系,促進綜合競爭力提升,加快創新驅動發展。修改后的《辦法》擴大了專項資金資助范圍,增加了科技創新、標準創新等方面內容,將標準化戰略拓展的工作領域補充進來,鼓勵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到國際、國內高端標準化活動,成立更多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TC/SC/WG),占領國際、國內、行業標準制修訂高地,掌握標準制修訂話語權,并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建立標準化公共服務平臺,為社會提供標準化免費服務。
(四)明確專項資金相關責任追究。對騙取、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罰,由區質監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全額追回以撥付的專項資金,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辦法》中增加了廉政條文,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參與此項工作的法律責任追究,強調要廉潔自律,確保公平公正。
(五)經費的使用與管理。《辦法》明確了有關專項資金的組織、評審、管理等工作費用的支出,并提出了對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要求。
四、《辦法》主要結構和內容
本《辦法》共有七章30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三章資助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四章申報和審批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附則
五、《辦法》的其他說明
(一)適用對象。 凡在惠州市惠陽區轄區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參與我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工作,并符合資助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專項資金的資助。
(二)主導制定標準和協助制定標準單位的定義。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首位為非廣東省的單位則排序第二位的起草單位,視為主導制定標準的單位。不符合上述所列條件的參與標準制定者視為協助制定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