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村民老王家庭承包林地經營權是否屬于物權?
答:屬于。村民老王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規定的用益物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