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征補告〔2026〕2號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廣惠高速公路
惠州小金口至凌坑段改擴建工程
(惠陽段)項目征地補償安置
方案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區組織編制了廣惠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凌坑段改擴建工程(惠陽段)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光輝村、紅光村、鵲地村、新崗村、張新村地段,屬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光輝村第七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光輝村第八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光輝村第九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光輝村第十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光輝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紅光村韓屋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紅光村老徐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紅光村下黃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紅光村新屋下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紅光村紅園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紅光村圳背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紅光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鵲地村第一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鵲地村第二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鵲地村第三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鵲地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新崗村利公圍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新崗村栗崗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新崗村新屋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新崗村新崗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新崗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村第一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村第二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村第三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村第四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村第五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村第九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村浮潭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所有的集體土地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廣惠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凌坑段改擴建工程(惠陽段)項目建設〕。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一)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光輝村第八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1.2005公頃(18.0075畝)。其中耕地0.071公頃(1.065畝)、園地0.1523公頃(2.2845畝)、林地0.9324公頃(13.986畝)、草地0.0008公頃(0.012畝)、其他農用地0.0315公頃(0.4725畝)、未利用地0.0125公頃(0.1875畝);
(二)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光輝村第九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4276公頃(6.414畝)。其中耕地0.1307公頃(1.9605畝)、園地0.1126公頃(1.689畝)、林地0.0043公頃(0.0645畝)、草地0.083公頃(1.245畝)、其他農用地0.0653公頃(0.9795畝)、建設用地0.0317公頃(0.4755畝);
(三)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光輝村第九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光輝村第十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8202公頃(12.303畝)。其中耕地0.5118公頃(7.677畝)、園地0.1962公頃(2.943畝)、其他農用地0.1066公頃(1.599畝)、建設用地0.0056公頃(0.084畝);
(四)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光輝村第七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1.5488公頃(23.232畝)。其中耕地0.2341公頃(3.5115畝)、園地0.4948公頃(7.422畝)、林地0.4903公頃(7.3545畝)、其他農用地0.3131公頃(4.6965畝)、未利用地0.0165公頃(0.2475畝);
(五)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光輝村第八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光輝村第七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6293公頃(9.4395畝)。其中耕地0.1241公頃(1.8615畝)、園地0.0065公頃(0.0975畝)、林地0.0682公頃(1.023畝)、草地0.0657公頃(0.9855畝)、其他農用地0.3648公頃(5.472畝);
(六)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光輝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0.2828公頃(4.242畝)。其中耕地0.0859公頃(1.2885畝)、園地0.0206公頃(0.309畝)、林地0.0312公頃(0.468畝)、其他農用地0.145公頃(2.175畝)、建設用地0.0001公頃(0.0015畝);
(七)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紅光村韓屋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7181公頃(10.7715畝)。其中耕地0.0756公頃(1.134畝)、園地0.265公頃(3.975畝)、林地0.3195公頃(4.7925畝)、草地0.0034公頃(0.051畝)、其他農用地0.0545公頃(0.8175畝)、未利用地0.0001公頃(0.0015畝);
(八)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紅光村老徐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0667公頃(1.0005畝)。其中耕地0.0667公頃(1.0005畝);
(九)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紅光村下黃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1.3513公頃(20.2695畝)。其中耕地0.8733公頃(13.0995畝)、園地0.3355公頃(5.0325畝)、林地0.0588公頃(0.882畝)、其他農用地0.0837公頃(1.2555畝);
(十)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紅光村新屋下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1636公頃(2.454畝)。其中耕地0.1524公頃(2.286畝)、林地0.0112公頃(0.168畝);
(十一)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紅光村紅園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紅光村圳背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0246公頃(0.369畝)。其中園地0.0098公頃(0.147畝)、其他農用地0.0148公頃(0.222畝);
(十二)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紅光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0.001公頃(0.015畝)。其中耕地0.001公頃(0.015畝);
(十三)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鵲地村第二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鵲地村第三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鵲地村第一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鵲地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1.3998公頃(20.997畝)。其中林地1.2363公頃(18.5445畝)、草地0.1299公頃(1.9485畝)、其他農用地0.0336公頃(0.504畝);
(十四)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鵲地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0.6511公頃(9.7665畝)。其中林地0.4009公頃(6.0135畝)、草地0.0731公頃(1.0965畝)、其他農用地0.0634公頃(0.951畝)、未利用地0.1137公頃(1.7055畝);
(十五)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新崗村利公圍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264公頃(3.96畝)。其中耕地0.0215公頃(0.3225畝)、園地0.062公頃(0.93畝)、林地0.1769公頃(2.6535畝)、草地0.0002公頃(0.003畝)、其他農用地0.0001公頃(0.0015畝)、未利用地0.0033公頃(0.0495畝);
(十六)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新崗村栗崗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789公頃(11.835畝)。其中耕地0.0096公頃(0.144畝)、園地0.1546公頃(2.319畝)、林地0.3509公頃(5.2635畝)、草地0.0529公頃(0.7935畝)、其他農用地0.2204公頃(3.306畝)、未利用地0.0006公頃(0.009畝);
(十七)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新崗村栗崗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新崗村新崗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新崗村新屋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8073公頃(12.1095畝)。其中耕地0.0404公頃(0.606畝)、園地0.4013公頃(6.0195畝)、林地0.0623公頃(0.9345畝)、草地0.0003公頃(0.0045畝)、其他農用地0.303公頃(4.545畝);
(十八)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新崗村新屋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4592公頃(6.888畝)。其中耕地0.2155公頃(3.2325畝)、林地0.0368公頃(0.552畝)、草地0.0274公頃(0.411畝)、其他農用地0.1795公頃(2.6925畝);
(十九)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新崗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0.021公頃(0.315畝)。其中耕地0.0107公頃(0.1605畝)、草地0.0046公頃(0.069畝)、其他農用地0.0057公頃(0.0855畝);
(二十)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新崗村新屋股份經濟合作社、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新崗村新崗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0005公頃(0.0075畝)。其中耕地0.0005公頃(0.0075畝);
(二十一)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村第二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0784公頃(1.176畝)。其中耕地0.002公頃(0.03畝)、園地0.0309公頃(0.4635畝)、林地0.0455公頃(0.6825畝);
(二十二)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村第九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0026公頃(0.039畝)。其中其他農用地0.0013公頃(0.0195畝)、未利用地0.0013公頃(0.0195畝);
(二十三)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村第三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1044公頃(1.566畝)。其中耕地0.0336公頃(0.504畝)、林地0.067公頃(1.005畝)、其他農用地0.0038公頃(0.057畝);
(二十四)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村第四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0071公頃(0.1065畝)。其中耕地0.0069公頃(0.1035畝)、其他農用地0.0002公頃(0.003畝);
(二十五)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村第五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0018公頃(0.027畝)。其中其他農用地0.0018公頃(0.027畝);
(二十六)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村第一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7831公頃(11.7465畝)。其中耕地0.3927公頃(5.8905畝)、園地0.0831公頃(1.2465畝)、林地0.0708公頃(1.062畝)、草地0.0725公頃(1.0875畝)、其他農用地0.1474公頃(2.211畝)、建設用地0.0166公頃(0.249畝);
(二十七)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村浮潭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0122公頃(0.183畝)。其中耕地0.0026公頃(0.039畝)、林地0.0096公頃(0.144畝);
(二十八)擬征收惠州市惠陽區平潭鎮張新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0.3844公頃(5.766畝)。其中園地0.1214公頃(1.821畝)、林地0.263公頃(3.945畝)。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惠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惠府公〔2024〕1號)的規定,集體土地補償費標準為43.35萬元/公頃(2.89萬元/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為64.95萬元/公頃(4.33萬元/畝),合計108.3萬元/公頃(7.22萬元/畝)。其中建設用地按農用地標準計算、林地按農用地標準的55%計算、未利用地按農用地標準的40%計算。
(二)農村村民住宅補償
按《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5〕6號)的規定執行。
(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及青苗按《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5〕6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有關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惠陽區征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惠陽府〔2023〕30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5%,按照1100元/平方米(折合1100萬元/公頃)折算貨幣補償。
(三)社會保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關于公布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計提保障金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24〕53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惠州市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7.11萬元的23%標準一次性計提征地社保費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318.8934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六、其他事項
(一)公告時間:2026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2026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平潭自然資源所(聯系人:楊雪妹;聯系電話:0752-330010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2026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向我區自然資源局提交書面意見(聯系人:丘凌宇,聯系電話:0752-3369837)。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依法依規組織聽證。
特此公告。
附件:被征地四至紅線圖〔廣惠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凌坑段改擴建工程(惠陽段)〕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