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YFGS—2018—003
惠陽府辦〔2018〕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建筑垃圾源頭、運輸及受納管理辦法》業經五屆22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1月23日
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建筑垃圾源頭、運輸及受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明晰部門工作職責,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保障城市環境衛生,維護城市文明形象,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和《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惠府〔2013〕1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產生的工程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管理,是指建筑垃圾的源頭管理、運輸管理及受納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單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資方,對該工程擁有產權,也稱為開發商、業主單位或項目業主;本辦法所稱的施工企業,是指承接建設單位建筑工程的企業,包括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心城區,即淡水、秋長、三和街道行政區域。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六條 源頭管理是指在建筑垃圾運離工地前,行政職能部門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及運輸車輛的行政許可申請、設施配備審驗等事項的管理行為。
第七條 區環衛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排放、受納)的行政許可和管理工作。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區環衛部門申請辦理。
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開工前應針對工程類別相應取得發改、國土資源、住建、房產、市政公用、交通運輸、水務、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場地平整、建(構)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開挖的文件,向區環衛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許可證》后方可施工。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排放處置建筑垃圾。
第八條 施工企業實施建筑垃圾外運前應配置如下設施,遵循以下規定:
(一)建筑工程車輛出入口通道應鋪設長20~30米、寬3~6米硬底通道、設置洗車槽、高壓沖洗設備和沉淀池,并有專人負責管理。凡駛離工地車輛的輪胎和箱體必須沖洗干凈后方可上路,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并保持出入通道及道路兩側各50米范圍內整潔。
(二)應在工程車輛出入口安裝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視頻監控設施,視頻監控應滿足接入惠陽智慧城管平臺的技術要求,清楚記錄車輛進出、裝載和通道保潔情況,視頻記錄保存應不少于3個月。
(三)應對車輛箱體運載物實施密封覆蓋。車廂裝載建筑垃圾不得高于箱體高度,駛離施工現場前使用覆蓋物對箱體進行平面封蓋,防止運輸過程中污染道路。
(四)運輸建筑垃圾車輛必須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應當及時清運,在工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建設施工工程主管部門負責對上述硬件設施配置情況進行監督審驗。
第九條 《惠陽區建筑垃圾排放許可證》應載明施工企業和運輸單位名稱、運輸路線、運輸時間和受納場地點名稱。
施工企業應將與負責本工程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和車輛信息報區公安部門備案,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時段、路段行駛。
第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安裝的記錄儀必須滿足接入惠陽智慧城管平臺的技術要求。
對已取得本地《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參與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由區交通運輸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對其技術指標和技術性能進行審驗。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對施工企業的文明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施工企業應對參與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進行登記,明確記錄車輛信息及裝運情況。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由工程所屬主管部門、環衛部門責令整改,并報區城管執法部門進行相應處罰,直至作出停工處理。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三條 運輸管理是指建筑垃圾在運離工地后、到達受納場之前,行政職能部門對其運輸車輛在路面行駛中的監督、管控和查處行為。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和運輸車輛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一)行駛中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保持整潔,禁止車輪夾帶余泥、車廂外掛余泥。
(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車廂實行封閉運行,不得沿途泄漏、遺撒建筑垃圾,運載泥漿應當使用專用罐裝器具裝載運輸。
(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按照區環衛部門核定的運輸時間、路線行駛,不得超高、超載和超速,并到指定的場所傾倒、排放。
(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并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五)建筑垃圾應當運輸至經批準的受納場所,進入受納場所后應當服從場內管理人員的調配指揮。
(六)隨車攜帶車輛管理檔案備案憑證、檢測合格證明、聯單及相關運輸證照。
(七)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必須控制行駛速度,在城區道路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八)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并自覺接受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除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行駛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區公安部門負責,區公安部門應對其以下行為進行查處:
(一)超高、超載、超速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線路行駛和垃圾脫落揚撒的。
(三)無牌無證、假牌假證、故意遮擋或者污損號牌的。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的運輸企業和已辦理本地《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車輛出現違反有關交通運輸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查處。具體指:
(一)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
(二)建筑垃圾脫落揚撒的。
對拒不消除違法行為的超限超載車輛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區公安部門提供必要協助。
對于已辦理異地《道路經營許可證》的運輸車輛,區交通運輸部門通過執勤稽查進行監管,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車輛,應向屬地交通運輸部門通報整改。
第十七條 違反建筑垃圾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由區城管執法部門牽頭開展巡查治理,應對其以下行為進行查處:
(一)建筑垃圾脫落揚撒污染路面的行為。
(二)無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許可文件的行為。
(三)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
第十八條 我區城市建筑垃圾路面運輸管理由區城管執法部門牽頭,區住建、環保、環衛、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和各鎮(含街道,下同)配合,成立聯合執法隊伍,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運輸單位和車輛進行聯勤聯查,對同時存在多種違法行為的車輛,各職能部門可對其分別進行處罰。
各職能部門應積極開展執法查處專項行動,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屬其他部門管轄的,應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受納管理
第十九條 受納管理是指職能部門對建筑垃圾受納場的設置、審批及經營受納場行為進行執法監督的管理行為。
第二十條 區住建部門聯合區環衛部門編制《惠州市惠陽區建筑余泥渣土處理及受納場布點規劃(2010~2020)》(下稱“布點規劃”),報請城鄉規劃建設聯審領導小組會議通過后嚴格執行,并根據建設發展需要,適時做好擴點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受納場的許可審批由區環衛部門負責。規劃設置為受納場的土地權屬單位可向區環衛部門提出申請,具體辦理方式依照《惠州市惠陽區建筑垃圾受納場建設和運營管理實施方案》(惠陽府辦函〔2017〕181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 開展受納場經營服務的單位在受納建筑垃圾前必須按相關規定和標準完善以下設施:
(一)對出入口通道路面實施硬化,配設洗車槽、車輛沖洗臺、沉淀池等設施。
(二)安裝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準的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應滿足接入惠陽智慧城管平臺的技術要求。
(三)配置符合規定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排水、消防等設施。
經區環衛部門驗收,并取得核發的建筑垃圾受納行政許可后,方可投入運營。
第二十三條 受納場的堆置高度和堆置容量由區環衛部門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確定。
第二十四條 受納點土地的權屬確認、拆遷動員工作和地上附著物的清除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及各鎮負責。
第二十五條 占地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私人建設用地、低洼地、廢水塘和灘涂地等需排放建筑垃圾或受納建筑余泥渣土回填平整土地的,可不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排放、受納)許可手續,但必須遵守本辦法規定排放至經核準許可的受納場地或接納經核準許可排放的建筑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或隨意取土回填;運輸車輛須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獲行政許可的受納場只能受納核定區域范圍內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許可的建筑垃圾,受納場經營管理單位應與排放單位簽訂受納協議(包括建筑垃圾類別、數量,運輸單位名稱、運輸車輛信息、行駛路線等內容),并經區環衛部門核定后方可受納。
第二十七條 受納場經營單位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在受納場地出入口設置崗亭和卡口,安裝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標準、規范的監控視頻;
公示受納時間及范圍,并安排專人值守,登記進場運輸車輛的車牌號、進場時間、載重量和繳費金額等信息;
做好相關臺賬信息,資料保存不少于1年,視頻信息保存不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八條 建筑垃圾受納場達到核定容量后,經營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完成地質防治、水土保持及復綠、場地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注銷建筑垃圾受納場證,恢復土地功能,交回土地所有者。
第二十九條 建筑垃圾受納場的審批和運營管理由區環衛部門負責,發現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移交區城管執法部門查處:
(一)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險廢物、有害垃圾等。
(二)受納核定區域以外的建筑垃圾。
(三)未經許可擅自排放和受納建筑垃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進行建筑垃圾運輸及處置的建設單位或個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的,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措施的,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在施工工地內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未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出現超高、超載、超速和不按規定時間、線路行駛、建筑垃圾脫落揚撒,以及無牌無證、假牌假證、故意遮擋或者污損號牌等交通違法行為,由區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垃圾的運輸企業、辦理營運證的運輸車輛出現違反有關交通運輸法規的行為,由區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規定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沒有履行相應職責的責任單位,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此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予以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牽頭組建區城市建筑垃圾聯合執法隊伍,保障執法執勤的工作經費,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責任到位。聯合執法隊伍要加大巡查執法力度,形成完備的聯動機制和行動計劃,全線全程監督,形成執法合力,對違反此辦法的運輸單位和車輛實施聯合查處,有效管控城市建筑垃圾源頭、運輸和受納環節,維護城市干凈整潔。
第三十六條 各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惠陽府辦〔2014〕25號)同時廢止。
附:解讀《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建筑垃圾源頭、運輸及受納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