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建立科學的城市管理機制,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和《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惠府〔2013〕16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建筑垃圾源頭、運輸及傾倒管理辦法(送審稿)》(下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為什么要修訂?
《管理辦法》是為規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明晰部門工作職責,保護城市環境衛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對惠陽城區建筑垃圾從產生到處理的整個流程作出的詳細規定,其中包括部門責任、審批流程、落實標準、處罰細則等內容。
本《管理辦法》以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的精神為指導,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和《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惠府〔2013〕1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旨在解決城市建筑垃圾“兩點一線”(源頭-運輸-受納)的相關問題,為規范惠陽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建立了長效機制,具有實際性和可操作性,同時為革新城市管理方式、規范部門工作職責提供了有力依據。
二、《管理辦法》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是對惠陽城區建筑垃圾從源頭、運輸再到受納整個流程作出的詳細規定,其中包括部門責任、審批流程、落實標準、處罰細則等內容。“第一章 總則”是對整個《辦法》的總領,對起草目的、起草依據、主要定義、適用范圍作了一一說明;“第二章 源頭管理”明確了區住建、環衛等部門的行政審批職責和監督監管職責,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做到的行業標準作出了詳細規定;“第三章 運輸管理”明確了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路面行駛中應當遵循的規定,以及區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和城管執法部門的監查、處罰責任;“第四章 受納管理”對受納場的設置、審批和經營管理作出了全面規定;“第五章 法律責任”是整個《管理辦法(送審稿)》中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依據和處罰標準;“第六章 附則”是管理建筑垃圾的制度保障和其他補充說明。
三、《管理辦法》有哪些修改點?
《管理辦法》是在原《惠州市惠陽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惠陽府辦〔2014〕25號)基礎上進行的新的修訂,對其細節作了補充和完善,具體變化如下:
1.管理事項更加完整。《管理辦法》涉及建設單位、施工企業、運輸車輛的行政申請手續、硬件標準和遵循規定,環衛、住建等部門的審批監管責任,以及違反本辦法的處罰依據和力度等,內容完整,細節詳實。
2.管理環節更加清晰。《管理辦法》對城市建筑垃圾的“源頭-運輸-受納”環節分為三個章節一一說明,使得管理的每一環節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管理責任更加明確。《管理辦法》的每一個章節里都對該環節所屬的部門責任作了明確分工,對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審批、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等責任都具體落實到每一個部門,管理責任一目了然。
4.管理可操作性更強。《管理辦法》在成立聯合執法隊伍、制度保障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了詳細規定,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模式,讓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更能落到實處,切實改善城市環境衛生。
四、《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是哪些?
本辦法適用于中心城區,即淡水、秋長、三和街道行政區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