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YFGS—2018—005
惠陽府辦〔2018〕1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業經五屆28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國土資源分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2日
惠州市惠陽區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 財政廳關于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98號)和《惠州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惠府〔2017〕19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范圍為各鎮(含街道,下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基本農田。
第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對象是我區范圍內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農村村民小組、國有農場等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單位(以下統稱為基本農田保護單位)。
第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標準為不低于30元/畝/年。
第五條 基本農田補助資金籌措。區級補貼資金列入區財政預算。
第六條 補貼資金使用范圍。各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含省級補貼)應當分配給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主要用于基本農田后續管理、農村土地整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支出。另外,可將發放至村集體的補貼資金統籌用于精準扶貧開發、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以及農田水利建設,允許按照村務公開等相關規定自主支配使用。
第七條 補貼條件。實行保護責任與保護補貼掛鉤。享受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補貼:
(一)未經批準,擅自在基本農田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二)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挖塘養殖水產的;
(三)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農田拋荒、荒蕪或閑置超過6個月的。
第八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核和發放。
(一)省級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98號)規定程序辦理。
(二)由區財政負擔的補助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享受補貼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依據與區政府簽訂的上一年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以及執行情況、基本農田利用和變化情況,確定基本農田補貼面積,由鎮申請,報經區國土資源分局、區財政局審核匯總后,由區財政局撥付給鎮,再由鎮統一發放到轄區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
第九條 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保障措施。
(一)各鎮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認真組織實施,加強監督檢查,做好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工作。區國土資源分局應會同區財政局制定撥付補貼資金工作方案,做好基本農田日常管理工作。區財政局應確保資金及時籌措、撥付到位,做好資金的監管工作。區審計局應依法對補貼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二)各鎮應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目的意義,營造“誰保護、誰受益”的良好氛圍,落實耕地保護責任,提高全社會保護耕地、共同堅守耕地紅線的意識,促使社會共同監督補貼工作和基本農田保護。
(三)對污染、破壞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嚴厲查處外,必須扣發承擔該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責任單位當年的補貼資金。在恢復原狀或按相關程序補劃基本農田之前,不再對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責任單位進行基本農田保護補貼。
(四)各鎮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建立資金監督機制和資金撥付使用制度,補貼資金要專款專用,發放到村的補貼資金應納入村務公開內容,資金使用賬目應在村內進行公示,確保補貼工作公開透明。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