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 1 | 惠陽市監處罰〔2025〕190號 | 惠州市惠陽區淡水加源水產品店涉嫌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進行貿易結算案 | 惠州市惠陽區淡水加源水產品店 | 卓賽蓮 | 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進行貿易結算 | 種類: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 主動履行完畢 | 惠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12月1日 |
| 2 | 惠陽市監處罰〔2025〕191號 | 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見喜魚檔涉嫌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進行貿易結算案 | 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見喜魚檔 | 梁培霏 | 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進行貿易結算 | 種類: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 主動履行完畢 | 惠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12月1日 |
| 3 | 惠陽市監處罰〔2026〕72號 | 惠州市惠陽區淡水麗麗一次性餐具日用品批發行涉嫌銷售不合格一次性塑料杯案 | 惠州市惠陽區淡水麗麗一次性餐具日用品批發行 | 張麗芳 | 銷售不合格一次性塑料杯 | 種類:1.罰款;2.沒收違法所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 主動履行完畢 | 惠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6年2月24日 |
| 4 | 惠陽市監處罰〔2026〕83號 | 惠州市惠陽區新圩豐沛電動車行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案 | 惠州市惠陽區新圩豐沛電動車行 | 張建敏 | 當事人于2025年6月3日從錫山區德力仕電動車廠的業務員購入鳯凰電動自行車1輛(產品型號:TDT727Z、整車編碼:196622502182245、產品合格證編號:I1900994120072700、制造日期:2025-02-28),當事人改裝該電動自行車的鞍座后放在經營場所用于銷售,該電動自行車購入價379元/輛,銷售價799元/輛。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電動自行車未售出。經執法人員現場測量,該鳯凰電動自行車改裝后的鞍座長度為520mm,大于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6.1.5尺寸限值b)的要求。經計算,本案涉案貨值為人民幣799元,無違法所得。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租賃惠州市惠陽區三和街道蓮塘面村民委員會小布仔富海潤興廣場1樓b-1商鋪作為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于2025年10月24日以其女兒張馳作為經營者辦理了新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名稱為“惠州市惠陽區三和豐沛佳摩托車行(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2441381MAG13J4L2M”,經營場所為“惠州市惠陽區三和街道蓮塘面村民委員會小布仔富海潤興廣場1樓b-1商鋪”,經營者為張馳。 | 種類:1.沒收非法財物;2.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 主動履行完畢 | 惠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6年3月9日 |
| 5 | 惠陽市監處罰〔2026〕84號 | 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葉濃厚小賣部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產品案 | 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葉濃厚小賣部 | 葉濃厚 | 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產品 | 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 主動履行完畢 | 惠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6年3月10日 |
| 6 | 惠陽市監處罰〔2026〕75號 | 惠州市倍瑞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 惠州市倍瑞科技有限公司 | 朱樂之 |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 | 種類:1.沒收違法所得;2.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 主動履行完畢 | 惠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6年2月26日 |
| 7 | 惠陽市監處罰〔2026〕85號 | 惠州市惠陽區鎮隆陳玲廚具店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案 | 惠州市惠陽區鎮隆陳玲廚具店 | 陳玲 | 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 | 種類:1.沒收違法所得;2.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 主動履行完畢 | 惠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