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17—015
惠陽府辦〔2017〕4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業經五屆19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教育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惠州市惠陽區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利用非國有資產在學校以外舉辦的為中小學生提供就餐、休息等托管服務的社會公益服務機構。按照本辦法設立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不得開設中小學生有償課外輔導、培訓等業務(經區教育局審批許可的除外)。
第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自行設立、合作設立等方式設立上規模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并逐步成為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主要力量。需求集中的區域,各鎮(含街道,下同)應當統一規劃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
第四條 由區教育局牽頭,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齊抓共管。
區民政部門負責非營利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登記、備案。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營利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登記,并指導各鎮相關部門開展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區安監部門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能,并將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考核。
區公安部門依法負責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監督管理工作。
區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協助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日常監督抽查工作,指導各鎮開展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工作。
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負責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房產部門依法指導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區教育部門依法指導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不得變相從事有償課外輔導、培訓等服務,并督促學校引導有需求的學生及監護人到已登記備案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接受托管服務,同時做好衛生防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區衛計部門依法負責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疫情防控工作。
其他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屬地負責的管理體制,各鎮應當建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協調管理機制,組織對轄區內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可以申請設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設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必要的組織機構、規范的機構名稱和完善的機構章程。
(二)有符合消防、建筑、食品經營(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安全要求的服務場所與設施。
(三)有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人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有3萬元以上的開辦資金。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自愿選擇非營利性或營利性經營,分別到區民政局申請辦理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或到所屬鎮社會事務辦申請辦理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備案)或到區市場監管局申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區民政局、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統稱為登記機關)。
(二)申請人可在取得登記機關名稱預先核準后,分別到鎮的消防、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消防、餐飲經營許可手續,并作為法人登記的登記條件,否則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第八條 登記機關在接受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經審查、核實后作出準予登記、備案或不準予登記、備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準予登記、備案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登記、備案事項或經營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事項。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解散、終止,應按規定程序到區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備案。
第三章 服務要求
第十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設置在安全區域內,不能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同在一棟建筑內,并確保與危險化學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離,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地下室、違法建筑、工業建筑內設置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新建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不應設置在住宅類民用建筑內(含住宅建筑底部的商業服務網點)。
由登記機關聯合區消防部門進行現場核實,選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具有與其服務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場地和設施,并保證房屋、消防和監護安全。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設在建筑物的地面以上、三層以下(含三層),建筑物應當符合結構安全要求。場地建筑面積應當在120平方米以上,學生人均建筑面積應當在5平方米以上。
(二)防護欄桿(包括二樓以上走廊欄桿、樓梯的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3米,必須采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米。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一)新建及設置在公共建筑內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消防安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中公共建筑(兒童活動場所)的要求。
(二)既有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指在本辦法頒布之前設置在住宅類民用建筑內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人員、學生總人數嚴禁超過30人〔當總人數超過30人時應按本款第(一)項要求執行〕,需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手續并應達到以下技術標準要求:
1.應當設置在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內,與可供消防車行駛的道路距離不應超過35米,沿道路100米內應有一個完好的市政消火栓。
2.應當設置在建筑的1~3層,窗戶、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防盜網等阻礙消防滅火救援人員疏散的障礙物。
3.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部分與住宅部分之間應有明顯物理防火分隔,改建部分應當設置簡易噴淋裝置。
4.廚房部位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不燃燒墻體,隔墻上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廚房內燃油、燃氣管道應采用符合國家燃氣規范的金屬管道,并配置撲滅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火災的滅火器。
5.疏散門必須向疏散方向開啟。疏散門門口不應設置門檻,且緊靠門口內外1.4米范圍不應設置踏步。
6.場所內不得設置吊頂,房間之間應采用不燃燒墻體分隔,墻應砌至樓板底部。
7.每層必須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每個房間、疏散樓梯的頂部應當設置一個獨立式火災報警器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按照每75平方米配2具2公斤ABC干粉滅火器。
疏散通道、樓梯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墻面應配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標志的距離不應超過5米;安全出口、疏散門的正上方應設置“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疏散通道、樓梯間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且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
8.配電線路應暗敷,當明敷時應穿金屬管或難燃套管保護,并敷設在不燃燒體上。
9.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10.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層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相鄰2個安全出口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米。疏散門的寬度不小于1.1米,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1)場所建筑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2)除首層外的樓層設有面積不小于6平方米的陽臺,或疏散樓梯能直通天面(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第十二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者與工作人員應當無違法犯罪記錄,身體健康,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員應當體檢上崗,按相應工作崗位要求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十三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保障義務:
(一)安排專人接送托管學生,保障學生放學后在校外托管機構及返校的安全。
(二)未接到托管學生的,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并積極查找。
(三)學生休息時始終有工作人員看管。
(四)出現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救助托管學生,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迅速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其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制定用火、用電、用油、用燃氣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證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占用、堵塞、鎖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五)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有從事自行配餐活動的,應當依法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加工制作場所、就餐環境、餐具等應符合食品安全規范要求,實行分餐制。
(二)配餐合理,每周制定食譜,并在就餐場所公示。
(三)建立食品留樣制度,并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容器和設施,并按規定進行食品成品留樣。
(四)嚴禁向學生提供違規加工、腐敗變質、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六)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應采取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消毒餐飲具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
自行配餐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及原料,并按相關規定做好采購臺賬,保存相關記錄,不得購買來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從具有資質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采購,并按規定做好采購臺賬。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發生傳染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立即向區衛計部門報告,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若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應及時向區衛計部門、區食安辦報告,并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學校。
第十七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預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護托管學生不受人身傷害。
第十八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并將學生名冊及專門接送人員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在開學后1個月內提交學生所在學校及登記機關、教育部門。如托管學生及接送人員有變動的,應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十九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與托管學生監護人簽訂托管服務委托協議,明確委托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鼓勵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分散托管期間的各種風險。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在委托協議履行期限內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退還委托協議剩余期限的托管費用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向區登記機關、教育部門報告,說明停止托管服務理由以及退還托管費用等情況,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消防、市場監管、安監、房產、城管執法、教育、衛計等部門應當建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聯動管理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通報。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檢報告,登記機關會同聯動管理相關部門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年度檢查。
第二十四條 年度檢查結束后,登記機關將年檢情況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 區民政、消防、市場監管、安監、房產、城管執法、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聯合檢查。發現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未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備案或《工商營業執照》的,由區民政、市場監管部門分別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備案或《工商營業執照》,未獲得規劃或者使用性質與現有規劃不符合的,由相應的職能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已獲得規劃或者使用性質與規劃相符,但未依法辦理消防、餐飲經營等相關審批手續而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相應的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本辦法,變相開展有償課外輔導、培訓等服務的,由區教育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社區(村)應當將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納入社區安全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無牌無證或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鎮有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特別是校外托管學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并在每學期的第一個月內統計本校學生在校外托管機構的托管情況(各鎮小學由教育指導中心匯總),分別報送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和區市場監管局;發現安全隱患或其他不利于學生成長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不得在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兼職,且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校外托管機構提供生源和經營便利。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托管學生監護人可向相關職能部門投訴。
相關職能部門接到投訴后,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職能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調查處理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必須在經營場所的顯眼位置懸掛開辦批文、證照、收費標準等,實行亮證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在登記、備案或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弄虛作假,或違反食品安全、房屋安全或消防管理規定的,由登記機關和鎮根據相關部門的處理意見,予以整改或撤銷。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消防、建筑或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區公安消防、房產、城管執法、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學校在職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區教育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當事人處分。
第三十四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分別由區民政局、區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并制定相關配套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