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惠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在實施過程中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的統一,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等相關規定,區政府出臺了《惠陽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后評價暫行規定》(下文簡稱“區暫行規定”),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一、制定《區暫行規定》的必要性
制定《區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市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戰略部署的需要。2010年10月10日,國務院頒布《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廣泛聽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要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等,這對重大行政決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將對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評估等要求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因此,根據區委、區政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降低決策風險,提高重大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我區制定了《區暫行規定》。
二、制定依據
制定《區暫行規定》主要有以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3)《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
三、對幾個重點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區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下列事項為重大行政決策:(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制定落實上級政府宏觀經濟調控和重要改革決策的政策措施;……(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該范圍是參照《惠州市惠陽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制度》(惠陽府【2015】24號)第三條中關于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進行擬定的。
(二)關于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制定的相關依據: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第十三條“加強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決策機關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通過多種途徑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并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對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究責任。”及《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第十三條“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并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要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程序和監督方式。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的規定,均明確指出為健全民主決策,要建立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因此,我區在制定規定時,既參照了《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后評價規定》(惠府辦【2014】34號),又在此基礎上增加了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