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和《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評估辦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經過我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現在的《惠州市惠陽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評估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評估辦法”)。
一、出臺背景
1. 出臺《評估辦法》是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需要。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明確指出“規章、規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機關、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實施機關應當將評估意見報告制定機關……”;《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規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意見通報政府法制機構”;《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評估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評估是指規范性文件發布實施一定時間后,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目的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規范性文件相關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影響因素等進行全面跟蹤調查、分析評價后提出評估意見,并以此作為確定該規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廢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據的制度?!币陨弦幎ň蟾骷壵訌妼σ幏缎晕募墓芾?,尤其是對實施一段時間后的規范性文件的管理。
2. 出臺《評估辦法》貫徹落實廣東省、惠州市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需要。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在目標中提到:“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法治政府的目標。”依法行政的“法”是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但在我國行政執法的實踐中,行政執法機關在具體的行政行為中,常常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與法律、法規、規章一起運用于具體對象或案件的活動當中,成為日常行政和執法的依據。從實際作用上看,規范性文件實際上是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化,起著補充和細化作用,對行政相對人和行政主體都有約束力。因此,提升依法行政水平需要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精細管理,特別是在容易忽視的規范性文件實施后的階段。
二、《評估辦法》的主要內容
《評估辦法》共三十八條,主要內容有:
(一)規范性文件及規范性文件評估的定義、評估主體。明確本辦法中所指“規范性文件”和“規范性文件評估”的含義及哪些單位需負責規范性文件的評估,確定“誰制定實施誰評估”的基本原則。
(三)開展規范性文件評估的評估條件、評估標準、受委托評估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等。規范性文件在達到一定的條件后就應當實施評估,評估機關在評估專業性較強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時,可以報經區政府同意后將部分事項或者全部事項委托給受評估單位進行評估,具備條件的受委托評估單位應當以評估機關的名義開展工作,所有的評估必須符合本辦法中規定的六大標準。
(三)詳細規定了規范性文件評估過程中的具體操作方法、相關責任追究辦法。規范性文件評估階段包括評估準備階段、評估實施階段、評估結論形成階段,本辦法中詳細規定了三個階段的具體操作方法以及對于未按規定進行規范性文件評估的相關責任人的追究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