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YFGS—2017—007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惠州市惠陽區扶貧開發建設項目收益
資金管理及分配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扶貧開發建設項目收益資金管理及分配辦法》業經五屆11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扶貧辦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27日
惠州市惠陽區扶貧開發建設項目收益
資金管理及分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扶貧開發建設項目收益資金管理,圍繞“人人有收入”的目標要求,推進資產收益分紅扶貧,提高貧困人口收入,確保我區扶貧對象實現穩定脫貧,根據《惠州市財政局、市扶貧辦關于精準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的監管辦法》(惠財農〔2016〕195號)及《中共惠陽區委、惠陽區人民政府關于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惠陽委發〔2016〕12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開發建設項目收益資金,是指由區政府將劃撥的惠陽農業技術培訓樓及淡水開城大道北16號整幢5層及16—3第5層的房屋兩宗國有資產項目的租金收入作為我區扶貧開發建設項目收益資金。資金主要用于我區扶貧對象的收益分紅(發展生產補貼)。
本辦法所指的扶貧對象是根據我區新時期精準扶貧標準識別認定的建檔立卡有勞動能力的農村貧困人口。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三條 項目產權屬區國有資產,由區國資辦管理。
第四條 項目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區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撥付, 專項用于促進扶貧對象增加收入。
第五條 區扶貧辦負責資金分配的組織實施,并對資金進行監管。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六條 項目收入資金主要對我區扶貧對象實行分配,分配額度根據扶貧項目當年總收益按人平均分配(封頂5000元),1年分配1次。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七條 我區對扶貧對象每年認定1次,實行動態管理。對穩定達到脫貧標準的要及時退出,對因特殊原因返貧的貧困人口要及時納入扶貧范圍。家庭成員減少、增加和遷移等變化,應及時辦理有關變更手續。各鎮(含街道,下同)每一年對轄區內貧困戶復核一次。
第五章 認定標準及程序
第八條 認定標準。
低于5000元(扣除低保補助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有勞動能力的農戶即為我區新時期的貧困戶。
第九條 認定程序。
(一)貧困戶向戶籍所在行政村村委會提出申請,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由戶籍所在行政村村委會組織對提出申請農戶的家庭居住條件、經濟狀況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健康狀況進行核實,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評議。符合條件的,在村委會和各村民小組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在申請表上出具初審意見,造冊匯總后報戶籍所在鎮審核。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三)各鎮組織對各村上報的貧困戶情況逐戶核查,在申請表上出具審查意見,并造冊統計上報區扶貧辦。
(四)區扶貧辦會同區有關部門對各鎮報送的貧困戶材料真實性進行抽查、復核。同時匯總復核結果報區政府,確定貧困戶的最終名單,并在區政府網站進行公告。
第十條 收入財產及其他事項認定。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農戶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及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可支配收入不穩定的,以近6個月內收入的平均數為準。
(二)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不動產、機動車輛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
第十一條 各鎮要加強貧困戶扶持政策的宣傳,堅持依法受理申請與主動發現相結合,主動告知并協助困難群眾提出申請,采取積極措施,做好信息銜接等服務。
第十二條 各鎮要切實加強對貧困戶上門走訪工作,精準識別,堅持“七不進”原則,即:1.在城鎮購買商品房的;2.子女有贍養能力但不履行贍養義務的;3.家庭擁有小汽車或大型農機具的;4.有直系親屬屬財政供養的;5.長期雇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6.對舉報或質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7.有勞動能力但好吃懶做、參與賭博致貧的。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進行家庭狀況信息化核對:
(一)未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且拒不補齊的;
(二)身份證信息與家庭戶口簿不符的;
(三)不履行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相關手續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